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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0-12-18 14:14:32 浏览:1295次
按照法律规定,劳动合同到期后,如果继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。然而,在这个过程中,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观念和做法。
譬如,有的单位说“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”,还有单位称“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”、“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”。
其实,法律规定不是这样的。以下6个误区从不同角度提示劳动者:谨防被带入误区。
误区1:劳动关系延续等于“续签合同”
家居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,到一家公司当了一名操作工。2018年底,他的劳动合同到期。他结算完工资就回家过年去了。年后,他又回到公司,在原岗位干原来的活且领着原来的工资,一切都没有变化。
近日,社会保险机构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,他才发现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“延续”,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工伤、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。而公司的解释是:合同自然续延就等于续签,没必要再费事重签一遍。
说法
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。
《劳动法》第16条规定: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0条规定: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因此,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,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,以合同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。
之所以这样,是因为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了,在没有新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仅仅处于“事实劳动关系”状态。而事实劳动关系完全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。
误区2:续签合同条款可“单方决定”
吴某从汽修学校毕业后到汽车修理厂工作,工厂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。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,厂方拿来了一份打印好了的续签劳动合同让他签字。
吴某审查后发现:合同约定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大,但工资没有提高。他对此提出疑义,厂方的态度是:“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变动不大,不签字就走人!”“走人无补偿!”
说法
《劳动法》第17条规定:订立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。因此,劳动合同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,在不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下确定,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。
本案中,如果因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,并导致吴某离厂,吴某可以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。其原因是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6条第5项规定: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该补偿的标准是:按吴某的工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。
误区3:续签劳动合同可“事先约定”
钱某和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两个年头。在办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,厂方附有这样的条款:“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,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”“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,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。”
钱某等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。他们认为,行业工资都提高了,继续这样的合同有点吃亏,想重新签合同定待遇。但是,公司不同意。
倍的工资。根据该规定,李某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。